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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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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条件及程序要求。自诉人应提交自诉状或口头告诉,包括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细节、诉讼请求等。自诉必须在法定追诉期限内提起。自诉人应为被害人,若被害人无法告诉,近亲属或可代为告诉。人民应认真审查自诉案件,符合条件的立案并通知自诉人,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原因并驳回起诉。自诉人不得诽谤诬陷被告人,应告知相关法律责任。对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诉后,不再受理其他侵害人的告诉。

法律分析

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提起诉讼,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要具备下列几个起诉的条件:

1、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的审判人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人提交外文自诉状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2、自诉人提起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3、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诉状的名称为《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2)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的近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4)具体的诉讼请求。

(5)致送人民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6)物证和书证名称、件数等。

4、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

5、人民对自诉案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自诉人不得诽谤诬陷被告人。人民审查立案时,应当向自诉人说明诽谤诬陷应负的法律责任。

7、自诉人明知侵害人是二人以上,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应当受理,并视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侵害人提出告诉的,人民不再受理。

结语

自诉是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提起的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诉案件需满足以下条件:自诉人需向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时可口头告诉并作笔录;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包括案件相关信息;自诉人应为本案被害人,如被害人无法告诉,其近亲属或可代为告诉;需认真审查自诉案件,并在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自诉人不得诽谤诬陷被告人;自诉人对部分侵害人提出告诉,可受理且视为放弃对其他侵害人的告诉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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