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程奇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判定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判定

来源:程奇科技网


一般来说,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犯罪起指挥、组织、决策作用的人员,主要是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也就是人们观念中的公司高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因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围主要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另外在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员,主要是公司中的其他从业人员或工作人员,概括起来表现行为包括: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人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组织、授意或者指挥下,积极参与和实施犯罪的人员;为实现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的人员。

一、公司股东参与诉讼中的直接诉讼有哪些

股东直接诉讼具有下列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的诉讼。

二、控股股东法定义务有哪些?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实践中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主要是控股股东实施的。除控股股东外,还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0、21条)。

Copyright © 2019- cqon.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